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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常见问题:制图要求
发布时间:2023-05-11 10:42:20    浏览:     来源:小编

前言: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美国专利的三种类型、申请方式以及各自的特点。在这三个类型中,相比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及申请时间是相对较短的。因此,外观专利申请也成为了大多数申请人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让自己的产品获得专利的保护首要选择。

究竟怎样能够更好更高效的申请到专利保护呢?申请前期应该如何准备?申请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一系列规则制度是怎样的?接下来这个系列,我们将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南》为基础,对大家在这过程中面对的一系列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助力大家的申请之路畅通无阻。

常见问题一:美国外观设计制图要求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图部分主要包含绘图或者黑白照片、彩色绘图或彩色照片、视图、表面填充阴影和绘图符号、虚线五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将为大家带来每一个方面的具体介绍和要求。

一、绘图或者黑白照片

附图公开是该申请的最重要的元素。每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包括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绘图或该设计的黑白照片。由于绘图或照片构成了权利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至关重要的是绘图或照片是清楚和完整的,以至于没有任何寻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仍需做推测。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必须符合法条 35 U.S.C. 112 第一段中的要求。若想满足法条 35 U.S.C. 112 款的要求,参考图,附图或照片都必须包括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对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外观做完整公开。

绘图通常需要使用黑色墨水印在白色纸张上。黑白照片取代绘图,须符合法条37 CFR§1.84(b)(1)款和§1.152 款的要求。申请人应参考包括在本指南末尾的这些规则。这些规则详细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合规绘图的要求。在双重相纸上提交的黑白照片必须在照片的正面上输入附图编号。安装在光泽纸板上的照片可以在光泽纸板上以黑色墨水在接近相应的照片的地方印上附图编号。黑白照片和油墨绘图不得在一个申请中的正式提交要求保护外观设计的视觉公开中组合出现。在外观设计应用中同时引入照片和油墨绘图很可能会导致与照片相比在油墨绘图上的相应元素之间的不一致。提交的代替油墨绘图的照片不得公开环境结构,且必须限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本身。

二、彩色绘图或彩色照片

只有在根据法条 37 CFR§1.84(a)(2)款提交了解释为什么需要彩色绘图或彩色照片的申请之后,专利局才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接受彩色绘图或彩色照片。任何此类申请书必须包括法条 37 CFR§1.17(h)中规定的费用,三套彩色附图或照片,准确描述彩色附图或照片中所示主题的黑白复印件,说明书必须在描述附图之前包含以下语言:

此专利文件中包含至少一幅彩色附图。专利中彩色附图的副本将由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根据请求和支付必要的费用后提供。

如果彩色照片作为非正式附图提交,并且申请人不认为颜色是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则应在说明书中添加免责声明如下:“在外观设计中出现的颜色不是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在没有与原申请一起提交的免责声明的情况下,颜色将被认为是所公开和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免责声明只能在将彩色照片作为非正式附图提交时使用,因为根据 37 CFR§1.152 款要求,正式照片的公开仅限于要求保护的制品的外观设计。

三、视图

绘图或照片应该包含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完全公开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外观,即前,后,右和左侧,顶部和底部。尽管不是必需的,但是建议提交透视图以清楚地示出三维外观设计的外观和形状。如果提交透视图,并且各面都可以被清楚地理解并且在透视图中被完全公开的话,则通常不需要以其它视图形式显示说明各面。

仅仅是外观设计中其他视图的重复或仅仅是平面的并且没有装饰性的视图可以从附图中省略,如果说明书清楚明确地说明了话。例如,如果外观设计的左侧和右侧是相同的或者镜像的,则应当提供一侧的视图以及在附图描述中作出的另一侧是相同的或者镜像的陈述。如果外观设计的底部是平坦的,则如果图形描述包括底部是平坦的和未突出的声明,底部的视图就可以被省略。术语“无装饰”不应用于描述包括明显不平坦的结构的可见表面。在一些情况下,权利要求可能针对整个制品,但是因为在制品平时使用时有些面不可见,所以没有必要公开它们。能更清楚地显示外观设计元件的截面图是允许的,然而,展示功能特征或展示不属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一部分的内部结构的截面图是不需要也不允许的。

四、表面填充阴影和绘图符号

附图应具有适当的表面阴影,其清楚地显示该外观设计的所有三维表面的特性和轮廓。表面阴影也是区分外观设计的任何空白区域和实体区域所必需的。除非用于表示颜色黑色以及颜色对比度,否则不允许使用纯黑色表面阴影。根据法条35 U.S.C. 112 第一段,附图中缺少适当的表面阴影可能会导致无法体现外观设计的形状和轮廓。另外,如果提交的附图公开中外观设计的形状不明显,则在申请之后添加表面阴影可能被视为新事物。新事物是在原申请中没有显示或暗示过的,任何添加到或来自权利要求,附图或说明书的内容(见本指南末尾的 35 U.S.C. 132 和 37 CFR§1.121)。

五、虚线

不属于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但是对于显示使用设计的环境是必要的结构,可以在图中由虚线表示。这包括制品中任何要求设计保护所体现或应用的部分,且不属于被设计保护的部分。当权利要求仅涉及用于制品的表面装饰时,该制品必须以虚线示出。通常,当使用虚线时,它们不应当侵入或交叉覆盖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展示,并且不应当比描述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所使用的线更粗重。如果显示环境结构的虚线必须横穿或侵入所要求保护的设计,并且阻碍了对设计的清晰理解的话,则在充分公开主题的附图之外,该说明应该作为单独的附图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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